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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師不盡責怎麽投訴?

法律援助律師對其不負責任的投訴如下:

1.轄區居民可先向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請,再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批指派。

2.可以撥打熱線12368申請法律援助。

3.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等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找到值班律師,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投訴的處理結果:

1、五河縣司法局收到投訴後,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投訴登記表》,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1)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受理通知書》;

(2)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2、五河縣司法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復函》。

3.投訴人對五河縣司法局關於投訴處理的答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停業整頓,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

(壹)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

(五)違規受理有利益沖突的案件;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管理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者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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