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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瓜應該根據法律被分級嗎?

妳好,是的,精神疾病有不同的等級。

1,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見:第壹,精神病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取決於其在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根據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必須通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來確認;第三,對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應放任不管,而應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可以強制治療。

2.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類精神病人之間的部分精神病人。與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這類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但作為精神病人,這種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畢竟減弱了。所以我國刑法規定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我國,根據精神病人的實際精神狀態,應當將其分為三種不同的精神病人,不同情況的精神病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後的具體處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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