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提供刑事辯護、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等。目的是保證公民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處於弱勢地位而在法律面前處於不利地位,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退伍軍人法律援助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壹: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八)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軍人家屬法律援助實施辦法》第八條軍人家屬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或者義務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也可以由軍人家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系點受理。
《軍人家庭法律援助實施辦法》第九條
軍人家屬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化程序,優先受理、優先審批、優先指派。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受理,再補辦材料和手續。對傷病殘等特殊困難軍人家庭,實行電話申請、郵件申請、上門受理等便民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實行在線處理。
法律援助機構對軍人家庭法律援助申請作出準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軍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