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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法》全文中關於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或者其遺屬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或者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導致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並死亡,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職工因工傷或者職業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不管是什麽原因,責任在個人還是企業,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也就是無過失賠償原則。辦理工傷保險需要的材料:1。審批工傷職工醫療費用時,需憑工傷受理通知書、決定書、住院審批手續、工傷職工簽字的有效出院醫療發票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療發票、醫療費用清單、入院記錄、專項檢查報告、出院小結、病歷等。用人單位負責人填寫加蓋單位公章的職工醫療費用申請審批表,然後辦理結算手續。2.審批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勞動能力鑒定費時,需憑鹽城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鑒定通知書辦理結算審批手續;用人單位負責人在審批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時,應填寫《職工工傷待遇審批表》,並加蓋單位公章辦理結算手續。3.在審批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等級應當以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決定書、火化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和供養親屬戶籍證明、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無勞動能力且無收入的供養親屬證明為依據, 且初中以下學生出具學籍證明,用人單位負責人填寫《大豐市用人單位職工工傷死亡保險待遇審批表》。 4.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審批前,單位和職工必須先結清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相關繳費憑證,還必須攜帶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相關憑證、職工勞動合同、解除合同手續、停保花名冊。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且存在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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