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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古代憲法的獨特內涵是什麽?

西方古代憲法的獨特內涵是什麽?最早的憲法概念出現在17世紀中葉的憲法史上,當時使用的“君主立憲制”是壹個接近憲法概念的初始概念。在君主立憲制下,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文件或規則的限制。這種意義上的國家壹般被稱為“憲政國家”。目前,許多學者對憲法概念進行了研究,但從未得出統壹完整的結論。而且,隨著歷史的變遷,很多學者為了適應社會現實,提出了壹些新的觀點。

在西方,“憲法”這個詞是壹個多義詞。它的英文表達是Constitution,基本意思是組織、結構、編制、批準等。它是從拉丁語翻譯過來的。

古希臘是西方文明和西方憲法的發源地。在古希臘,憲法壹詞用來指規定城邦組織的法律,即關於城邦的組成、權力、活動原則和公民權利義務的法律。它是隨著政權的形成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它是各城邦自己制定的、只適用於國家的根本法,主要功能是制約政治權力。

亞裏士多德是古希臘最有影響的思想家,也是第壹個提出憲法概念的法學家。各國憲法首次使用“憲法”壹詞。他從內容、法律地位和效力兩個方面論述了憲法。在政治上,法律被分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所謂基本法,就是規定城邦國家政權的基本結構和權限、統治者的數量和公民的法律地位的法律。本文從國家權利義務分配的角度探討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系。

相對於現代憲法的概念,亞裏士多德已經把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憲法的重要規範內容,也具有憲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屬性。他的憲法觀的這兩個屬性也是現代憲法所不可缺少的。

羅馬憲法

在古羅馬,憲法用來指遵循皇帝意誌而發生法律效力的帝國立法,包括通告、指示、答復、裁定等形式,基本繼承了古希臘的憲政理論。這壹時期的憲法仍然是統治者管理意義上的基本法,被賦予了至高無上的權威,具有最高的效力。與眾不同的是,它在制定主體上僅參考了天皇發布的指示,同時還規定了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的修改程序。在形式上逐漸接近現代憲法。

(3)中世紀憲法

在這壹時期,由於神學處於最高和最根本的地位,教會完全掌握了文化和教育,所以此時的憲法與古希臘羅馬時期相比已經發生了變化。它們大多是封建領主和國王相互妥協的法律體現,反映了封建領主的意誌和特權,被用來規定壹些城市和集團的法律地位,失去了憲法屬性的至高無上和根本法律地位,沒有聖旨意義,成為神學的附庸,如同壹般法律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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