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裏法”建立之初,自由與秩序之間壹直存在沖突。相鄰權原本是壹種民間習俗,在逐漸演變為國家法律的過程中,自由與秩序發生了沖突。宋代社會商業高度發達,提倡買賣自由。正如宋代的袁所說,自由買賣田產的觀念在宋代為許多人所共有。《近鄰法》強行規定買賣交易的對象,強調“尊族收族”的秩序價值。兩者的沖突可謂針尖對麥芒。2.秩序與效率的沖突在古代中國,人們常常群居。“鄰裏法”倡導土地就近交易,降低了購買相鄰土地的交易成本和風險,充分發揮了不動產的經濟效益,節約了社會成本,體現了法律的效率價值。但原來的《親鄰法》對“親鄰”做了非常細致的分類,按照喪葬“五服”的等級對親鄰進行分類,即從親衰到疏,從崔子、大公、蕭公,還對“鄰”做了明確的分類,即“鄰以東南為主,西北為次”。鄰居不買,就問隔壁鄰居;鄰居不賣,卻從外面喊錢主。或者壹個鄰居對兩個以上,東西鄰居是南向,南北鄰居是東向。按照這種“近鄰法”再次嚴格提問,不利於交易的順利進行,甚至會出現“窮急賣害”的現象。古村落:群居3。秩序與公平的沖突由於宋代商業的發展,有關民間財產的訴訟日益增多。面對涉及“鄰法”的農地訴訟,如何平衡法律的秩序價值和法律的公平價值,尤其考驗司法人員的法律智慧。三、《鄰裏法》演變過程中法律價值沖突的整合基於上述時代背景,我們可以知道,《鄰裏法》是符合當時人民和社會的需要的。然而,宋代“鄰裏法”在演變過程中確實存在諸多法律價值的漏洞和沖突。接下來,本文將逐壹分析宋代立法者和執法者的處理方式。1,自由與秩序的和諧為了使法律的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保持和諧,宋代立法者對《近鄰法》做了壹些調整,規定“財產抵押、變賣、抵押,先問房親戚,不問房親戚,再問鄰居,不問鄰居,別人要交易。“交易規則保證了其他沒有親友的人也能有機會參與交易。同時也沿襲前朝的法律,還規定了“不從鄰居處購買,會阻交易者,是深罪”的懲罰制度,以保證他人能有機會順利參與農地和房屋交易。最後明確指出,親疏優先權是以同等價格條件為前提的,並在宋代刑事制度戶婚中規定:“房屋的價格是取之不盡的,所以要高價交易。“如果鄰居出不起市場價,其他出價更高的人更有資格買下農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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