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發展早期:法律是上層建築的壹部分,是社會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的很早階段,就產生了這種需要;用壹個* * *不變的規律來概括每天產品的重復生產、分配和交換,盡量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壹般條件。這壹規則最初表現為習慣,後來成為法律。”國家形成初期,羅馬沒有成文法典,只有習慣法,不被政府明確承認,被普通民眾接受,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系的規則。因為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但這種法律制度在司法制度落後的古代的局限性,往往導致法律規範的不準確,無形中為法官故意欺壓平民、保護貴族提供了便利。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羅馬* * *初期平民就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壓,要求編纂成文法律。公元前450-449年頒布的羅馬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是人民反抗貴族鬥爭的結果。《十二銅表法》包含了廣泛的內容,包括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同形復仇與罰金、宗族繼承與遺囑等。,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的暴政和濫用權力。此後,隨著平民與貴族鬥爭的延續,羅馬進壹步調整公民之間的階級關系,不斷推動國家立法的延續。發展階段:從法律內容上看,公元前3世紀中葉以前,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外國人不能享受這壹法律的保護。它被稱為民法或民法,其內容主要是關於羅馬的行政管理、國家機關和壹些訴訟程序。《民法》存在明顯缺陷,主要表現在法律主體範圍狹窄、內容保守、形式主義色彩濃厚、保留了大量宗族殘余。隨著羅馬被征服地區的擴大,羅馬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法已經不足以解決帝國版圖內的各種復雜問題。在羅馬,逐漸形成了在羅馬統治範圍內普遍適用於所有自由人的法律,這就是著名的萬民法。完成階段: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後,為了有效地統治龐大的帝國,帝國早期的皇帝們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同時,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律的角度對民法和民法作了詳細的闡述,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從3世紀開始,帝國內部自由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了,原本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民法與民法的區別也失去了實際意義。羅馬法進入整理和提煉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東羅馬帝國的戴克裏先皇帝和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整理編纂法典。公元7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為重振羅馬帝國的國威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他成立了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集》、《普通法》、《律集》和《新帝國法令》四部法律文獻在內的法律集,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集》,標誌著羅馬法律體系的最終完成。
總結:
通過羅馬法的發展史可以看出,羅馬法是鞏固統治階級統治的有利的合法工具,為統治人民和占有土地進行了有力的辯護。古羅馬雖然政治上是統壹的,但其思想文化源於古希臘,所以繼承和發揚了古希臘的人文精神,所以有大量的學者和知識分子,這為法律的發展提供了人才基礎。為了保證各行各業的穩定,不斷擴張的羅馬共和國(後來擴大為羅馬帝國)不得不出臺相應的規範和法律,這為更系統的法律提供了前提。此外,當時羅馬的統治者註重法制和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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