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強制有哪些法律規定?強制醫療的對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依照法定程序不負刑事責任,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強制醫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應當依照本章規定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強制醫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壹、強制醫療的對象只能是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不包括“有文化的精神病人”。其次,沒有法院的決定,任何機關都無權將公民關進精神病院。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第三,關於被脅迫對象的權利救濟。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另外,強制醫療不是懲罰,精神病要及時出院。二。刑事訴訟法關於鑒定決定權的規定。檢察院鑒定犯罪嫌疑人,應當經檢察長批準。確定的主持人不得少於2名調查人員。混認規則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嫌疑人照片(10);文章(5篇);場所、屍體等特定的鑒定對象,或者鑒定人能夠準確描述該物品的獨特特征的,陪襯不受數量限制。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至10);照片(5到10);文章(5篇)和照片(5篇)。分別鑒定的規則幾個鑒定人對同壹人或者同壹物品進行鑒定時,每個鑒定人應當單獨進行。參見見證規則。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在鑒定前,不應默示的規則應當向鑒定人詳細詢問被鑒定物的具體特征,以避免鑒定人看到被鑒定物,並應當告知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按保密規則不願意公開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應當保密。辨認筆錄辨認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見證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對識別過程進行記錄或錄像。鑒定時,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鑒定人、證人簽名。對被鑒定的物品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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