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系肯定是欠款,但不壹定,就像人和人的關系壹樣。其次,舉證責任不同。借貸是非常明確的借貸關系,法院不需要具體去查明。當事人只要說明過程,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債務當事人應列舉債務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相關事實。第三,效果不壹樣。
由於白條和借條形成的原因不同,壹般都是保護白條的。但法院要審查借條的合法性,是否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賭債寫的借條就不受保護。借據是基於特定借貸事實的借貸合同關系,也是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憑證。但欠條有各種原因,可能是基於其他事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拖欠貨款、支付服務費等,是當事人之間經濟往來的結算;與借貸關系相關的法律適用於借條,根據其形成的原因,相應的法律適用於借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民法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