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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是什麽?

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是: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院調查;

6.法庭辯論;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在民事訴訟中,起訴的條件如下:

1.有訴訟請求:即檢察官需要提出明確的請求或要求,要求被告人做某種行為或停止某種行為;

2.有訴訟理由:即檢察官需要提出具體的事實和證據,證明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或者有其他違法或侵權行為;

3.訴訟利益:即起訴人需要證明自己的權益確實受到了損失或威脅,需要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訴訟資格:即起訴人需要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能夠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5.有法定訴訟程序:即檢察官需要按照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訴訟,如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提起訴訟,並符合其他訴訟程序的要求。

綜上所述,起訴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審判被告並作出判決的行為。在起訴過程中,原告需要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說明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被告收到起訴狀後,可以應訴,提交答辯狀,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抗辯,並提供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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