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來話長。幾年前,為了解決開發商和業主的矛盾,平衡各方利益,河南省永城市委領導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允許開發商在樓頂加層增加面積,並以會議紀要的形式下達了批示。會議紀要下發後,時任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黨委書記、主任的夏和時任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用地規劃股股長的劉在未進壹步征求市委意見的情況下,直接為開發商違規加蓋樓層申請許可。
開發商通過在在建建築上增加建築面積獲得了不菲的收益,但業主卻無法按照正規流程辦理房產證。案發後,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夏和劉免予刑事處罰。兩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後維持原判。原因是作為規劃單位的主要領導,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了如指掌。但兩人明知有錯,仍執行錯誤指令,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錯誤明顯。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政府不得?會議紀要?其他形式代替規定程序調整容積率。法律文件明確規定不能用?會議紀要?表格代替法定程序調整容積率。這麽明顯的錯誤受到處罰,還閉著眼睛執行領導指示,這是合理的。
妳可能會問,上級下達錯誤指示怎麽辦,下級這麽做不是得罪領導,如果得罪了就要背黑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公務員在執行上級命令時,明知指示有錯誤,可以向上級請示確認。如果上級不改變決定,後果由他們承擔。如果不確認直接執行錯誤命令,後果由公務員承擔。事實上,不僅公務員可以根據這壹條款保護自己,他們也可以借鑒這壹條款,向領導請示並在工作場所取證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