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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退款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購票後,旅客如要變更航班、日期、艙位等級,應在原指定航班起飛時間48小時前提出要求。全價票或者頭等艙票可以隨便改,只要改的航班票多就行。7折以下的機票原則上不予改簽、退票。40%-10%的折扣。按規定變更艙位等級,收取相應的手續費。更改艙位等級的機票只能更改壹次,如果再次更改,必須按照退票的相關規定辦理,然後才能重新購票。但由於航空公司取消、提前、延誤、航班變更或無法提供原座位,航空公司應盡可能優先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或為其與其他航空公司簽轉航班;如因上述原因需要變更旅客的艙位等級,無需補足機票差價。

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和行李國內運輸規則。

第二十壹條旅客因承運人或者旅客的原因,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部分或者全部航程的,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

要求退票的旅客,憑客票的“航班聯”、“旅客聯”或客票未使用部分辦理。

退票只能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行程終止地的承運人售票處或其銷售代理處辦理。

票價只能退給旅客本人或車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條旅客自願退票的,除提供有效客票外,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按照下列條款辦理:

(1)旅客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24小時、2小時內要求退票的,收取旅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兩小時內要求退票,收取旅客票價20%的退票費;如果您在航班的預定起飛時間後要求退款,將被視為錯過航班。

(2)持有聯程票或回程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按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

(三)革命傷殘軍人要求退費的,免收退費。

(四)持嬰兒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五)持有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當在客票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辦理退票手續。

(6)旅客在航班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機票價格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次變更或者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的,始發站應當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當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不收取退票費。

第二十四條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醫療單位證明,在始發地退票,未使用航段的車票在經停地退票,不收取退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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