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強烈的拋光色彩。
古希臘的法律思想產生於城邦,因此受到城邦的強烈制約。可以說,城邦是古希臘所有思想家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
第二,明顯的自然主義傾向
古希臘城邦的自然特征使得法律思想家的思想具有明顯的自然主義傾向。“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他們的生存目標。
第三,法律思想依賴於哲學思想和倫理思想。
古希臘沒有獨立的政治和法律。在很長壹段時間裏,政治和法律依附於哲學和倫理學。因此,古希臘的法律思想表現出對哲學思想和倫理思想的極大依賴。
第四,政治問題和法治研究比較發達。
古希臘思想家特別重視政治制度中的法治,這構成了古希臘法律思想的又壹特色,促進了古希臘早期民主的形成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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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羅馬法,壹般缺少羅馬奴隸國家的全部法律,這些法律在羅馬奴隸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都是存在的。不僅包括從羅馬國家出現到西羅馬帝國滅亡的法律,還包括7世紀前羅馬帝國的法律。從公元前4565438年到公元前450年,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律《十二銅表法》問世,到公元530年到533年,《尤斯特歇斯法典》、《教義匯編》、《法律階梯》完成,到目前為止,羅馬法經歷了壹千多年的發展。它從壹部狹隘、粗糙的鄉村法發展到壹部強大的城邦法,再發展到壹部帝王法。古羅馬法實際上是壹個學習、傳播和運用希臘自然法思想的過程。羅馬人不僅將法律視為時代的技術工具,還將法律視為體現價值觀的藝術。比如1世紀初的法學家塞爾蘇斯定義:“ius是壹門善良正義的藝術”;羅馬最早的壹些法學家把對法律的解釋視為對社會生活的貢獻,努力追求法律智慧和道德正義相統壹的高尚倫理形象。
在古羅馬,有兩個詞指的是“法”:ius和Lex。Ius指的是自然法和習慣,它本身就包含著潛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制定Lex的合法性來源。而Lex則是指世俗當局制定並認可的屬人法或成文法。Lex的含義比ius窄,Lex的中心意思是命令。西塞羅稱萊克斯為“關於命令和禁止的正確理由”。五大法學家之壹的莫德斯汀說,法律(Lex)的效力在於命令、禁止、許可和懲罰。成文法(Lex)應該盡可能地遵循和符合自然固有的法律和習慣(ius)。這個概念被簡單地稱為“自然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