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行醫。具體包括:公證員嚴重違反公證程序規則,不履行審查核實職責,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公證員故意違規辦理錯證、假證,私自出具公證書,謀取不正當利益;公證員不親自辦證,而是安排非公證員辦證,轉包給其他社會中介機構。
2.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服務問題。具體包括:無視群眾利益,不作為不作為,要求群眾提供不必要的證明材料,敷衍、拖延,違法延長辦證時限;高於收費標準收費,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變相亂收費,不按規定出具合法票據。
(二)司法鑒定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1.鑒定人嚴重違反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範和管理規範從事鑒定活動。具體包括:違反鑒定人責任制,由鑒定人助理等非司法鑒定人從事鑒定活動並簽字;不按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方法進行鑒定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或者逾期鑒定的;不合格和超範圍鑒定;塗改、塗改、抵押、出租、出借或者故意損毀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
2.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鑒定人接受有關人員委托,違法違規開展“人情、金錢、虛假”鑒定,以及“多頭重復”鑒定問題,包括:與“司法黃牛”勾結,通過支付回扣、介紹費、虛假宣傳、非法設立接收點等方式吸引案源;未經評估機構同意接受委托的;故意提高或者降低殘疾等級等虛假鑒定的;根據委托人的意圖或特定目的出具鑒定意見;應該避免卻沒有避免。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五條司法鑒定實行專家負責制。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第七條司法鑒定人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的規定實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