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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土地使用證,但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別人在上面蓋了房子。我該怎麽辦?

在妳的土地上建房是侵權行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和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壹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

6月2日至6月3日,天峨法院多部門配合,成功審結壹起消除妨害糾紛案件,依法拆除占用的建築用地,並將土地交付申請執行人。

原告李某某、魏某某與被告塗某某、黃某某(夫妻)排除妨害糾紛壹案。二審終審後,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在天峨縣六排鎮唐穎七區G4-1、G4-2號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並將土地交付原告。判決生效後,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文書規定的義務,仍在該土地上建房居住。

2016,65438年10月6日,被執行人李某某、魏某某向天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8年4月3日,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塗某某在文書上簽字,但明確拒絕履行義務。5月25日,法院向被執行人塗某某、黃某某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塗某某當場撕毀通知書,明確表示拒絕自願履行法定義務。

6月2日,在縣委政法委領導下,天峨法院啟動聯動執行機制,聯合公安、檢察院、司法、綜合執法、交通、國土、住建、醫院、水電等部門實施。警察到達執行現場時,被執行人及其親友等10余人聚集在被占樓門口,工作人員對被執行人做思想工作,告知抗拒執行的後果。

如果被執行人仍不離開執行現場,法警將強制將被執行人塗某某帶離執行現場。執行法官再次做被執行人黃某某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及親友離開執行現場。被執行人黃某某表示將與親友壹起離開執行現場,配合執行工作。

被執行人塗某某放回後,執行法官再次做第二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要求並動員其自行拆除被占建築,否則法院強制其搬離並拆除,由此造成的損失依法由本人承擔,但第二被執行人明確拒絕,隨後法院強制執行。

工作人員清點被占樓內物品並放在指定地點,強行拆除房屋,國土住建部門對土地進行丈量和標記。

結合執行情況,經執行法官動員,6月3日下午16: 30,在天峨檢察院法律監督和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見證下,被執行人主動要求自行搬走物品。考慮到減少損失和被執行人的悔罪表現,法院同意了他的請求,被執行人開始拆除滯留物品。

法院將土地交付被執行人,成功結案,有效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權益。

廣西天峨縣人民法院-強占他人土地建房,強制法院拆除並清除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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