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人是指具備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我國的企業法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內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壹)符合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批準設立;
(二)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3)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和公司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而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是對稱的,具有不同的特征:
第壹,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真正的生命,依法產生和死亡。自然人是在自然法基礎上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壹不可。
(壹)依法設立。即法人必須是國家承認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法人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依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設立。比如事業單位和法人,壹般是法律法規或者行政審批設立的。第二,是經過審批登記成立的。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財產是指法人在特定範圍內享有對財產的所有權或管理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獨立支配,同時排除外部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幹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名稱應能表明法人活動的對象和隸屬關系。註冊名稱後,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是處理法人壹切事務的組織。它被稱為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社會活動的固定場所。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設在其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和其他組織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同樣,法人對其自身以外的其他債務不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有四種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和公司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