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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處理流程

股權轉讓的辦理流程:

(壹)初步審批

轉讓方應根據本次股權轉讓的金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礎信息制定轉讓方案,並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獲得國有股權轉讓批準後,轉讓方應進行下壹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因被投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單。

(3)審計評價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在資產核實和審計的基礎上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後,將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

(D)內部決策

股權轉讓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對股權轉讓進行內部審議(以協議方式轉讓的,應當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和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並形成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五)上市申請

選擇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的國有產權登記證明、被轉讓企業的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對股權轉讓的批準、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

(六)簽訂協議

轉讓完成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七)審批備案

轉讓方應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及相應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變更程序

交易完成後,目標企業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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