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工具的主要作用是控制可燃物、隔離助燃物、消除火源。
消防設施包括建築防火及疏散設施、消防給水、防排煙設施、電器及通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氣體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高、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蒸汽滅火系統、移動式滅火設備及其他滅火系統。
此外,消防設施還分為自動化設施、建築設施和噴淋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經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認證後,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新開發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生產、銷售和使用,並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依照本條規定,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技術鑒定的消防產品,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使用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不燃、阻燃材料。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