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因傷死亡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傷和壹般的毆打不構成本罪。關於重傷、輕傷、輕微傷的區分標準,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重傷鑒定標準和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以上是故意傷害罪的法律依據。
法律客觀性:
在我被逮捕之前我能做什麽?(壹)本人能夠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因病、因傷無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可以先通過信函、電話或者委托他人代為投案;(2)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積極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爭取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原諒;(3)向公安機關坦白罪行時,不要推諉、包庇他人;(四)說明案情時,可以說明案發後采取了哪些措施積極挽回損失;被公安機關抓了之後可以做什麽?(1)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並努力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取得犯罪人的諒解。(二)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7日,逮捕後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在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見面,那麽妳可以委托律師介入偵查階段,把案情了解清楚,把違反的法律法規找出來,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導致更壞的後果。(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子女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如果需要解決問題,馬上提問,得到律師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