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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無論該合同是否成立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壹方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隱瞞當事人的能力等影響合同效力的事實的,為效力待定合同,其他違法事實的,為無效合同。

法律分析

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基於欺詐行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可撤銷條件,根據相關規定,欺詐行為都被規定為可撤銷,主要是因為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不涉及公共秩序。賦予被欺詐方撤銷權,由被欺詐方自行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足以保護其民事權利。對於欺騙國家的人來說,賦予國家撤銷權,足以保護國家利益。如果有不同的規定,欺騙國家的合同無效,但可能不利於保護國家利益。基於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的條件有: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也就是說,詐騙的主觀狀態必須是故意,而不是過失。故意的目的是使對方受騙,使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利益。詐騙者實施詐騙,壹般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知道真實情況,但不告訴交易對手,而是把虛假情況告訴交易對手。受騙方因為詐騙陷入了內心的錯誤。受騙方之所以陷入內心的錯誤,完全是因為詐騙方的詐騙。換句話說,如果欺詐方沒有實施欺詐行為,那麽受騙方就不會陷入內心的錯誤。受騙方由於內心的錯誤,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受騙方之所以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因為欺詐,陷入了壹種內心的錯誤,是壹種內心的錯誤做出的錯誤的意思表示。這種錯誤的意思表示不同於重大誤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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