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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受傷工人,用人單位承擔多大責任?

職工受到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勞動者受到傷害,第三人可以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此時勞動者也有權向接受勞動服務的壹方請求賠償。

如果有事發生,誰負責雇人工作,視情況而定:

1.勞動者因提供服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償。

2.因勞務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3.勞動者在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賠償後,用人單位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勞務分包與勞動者的傷害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動者受到傷害,應當由用人單位或者雇主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勞動者在就業期間受到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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