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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補充協議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主合同不壹致,壹般以補充協議為準。房屋買賣補充協議是否有效,首先要看主合同是否有效。主合同無效的,簽訂的房屋買賣補充協議也無效;主合同有效且補充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補充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0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511條
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不明確,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第五百壹十二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為交付貨物並通過快遞物流交付的,收貨人收到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證書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上述憑證未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壹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以網上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指定的特定系統並能夠被檢索和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對交付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和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