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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應該對雇員造成的損害負責。

由於我國特殊侵權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該規定下的員工賠償糾紛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於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受到傷害的員工的賠償責任,因此該責任的成立並不要求用人單位主觀上有過錯。因此,當雇員受傷時,他們應該向雇主要求賠償。

第三人或者雇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錯的,可以讓第三人或者雇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其雇員故意造成的,可以依法免除責任。

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有什麽特點?

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有以下特點:

1.雙方是平等的,沒有從屬關系。雇傭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無論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以及履行,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2.它具有當事人意誌占主導地位的特點。作為壹種雇傭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帶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痕跡。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誌基本不幹涉。

3.這種關系主要發生在流通領域,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

綜上所述,工人在工作中受傷。如果雇主和工人之間存在雇傭關系,那麽雇主應該承擔責任。如果是合同關系,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勞動者自己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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