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明知掛靠人沒有資格簽訂和履行合同,為獲取不當利益而相互串通。雙方的行為也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由此產生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壹般按照連帶責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期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八百零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資料不準確或者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變更設計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費用。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築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未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第八百零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