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辦理從事出租車運營的企業和個人在小城市購買出租車的手續。
2.其次,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3.最後,取得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後再運營,這很簡單。
壹是出租汽車經營權屬於國家特許出租汽車企業的公共資源,不得拍賣或變相拍賣。擅自轉讓、倒賣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壹經發現(查成交價|參|優惠政策),道路運輸部門將依法收回其經營權及相關營運證件,不予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並將予以嚴厲處罰。
出租汽車企業通過招標、自行建立和發展資質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以任何方式下放給其他任何人或者組織。出租車公司把經營權‘賣給’司機是違法的,或者說買賣出租車也是違法的。出租車經營權是政府允許使用出租車進行經營和盈利的特定權利。
二、不能買賣但可以租賃,要求如下:
1,開出租車必須有駕駛證和機動車運營資格證。
2.每個城市都有出租車公司。可以就近找壹家公司,辦理租賃手續,然後就可以從事出租車運營了。
3.如果自己的經濟實力允許,可以購買車輛,然後到當地的出租車管理部門(壹般是運管處或建設局管理)購買“車輛租賃經營權”,其100%的產權屬於自己的出租車,但在掛靠到出租車公司之前(每年繳納壹定的掛靠費)不允許運營。
法律依據: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延續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先行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止點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