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事責任:
1、掛靠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壹般應將掛靠經營者和掛靠單位作為* * *共同訴訟人、起訴人或被訴人。
2.關聯方之間訂立的關聯協議無效,雙方應當各自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築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掛靠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建設單位和使用其名義承接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建設單位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施工單位在明知的情況下仍與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施工單位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刑事責任:在施工過程中,因掛靠引發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工程安全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等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