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是否需要辦案單位的委托書。如果鑒定機構也接受自然人本人的委托,可以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具有證據效力;
2.但是如果妳自己委托鑒定或者委托代理妳案件的律師事務所鑒定,很有可能妳的爭議方會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的具體流程如下:
1.受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事項的司法鑒定;
2.接受。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初次鑒定後,鑒定機構受理案件,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認證。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補充鑒定時,應當對委托人要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於《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退回委托書;
5.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查看評估。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要復核鑒定的,可以接受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7.簽發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綜上所述,名義鑒定壹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司法鑒定時,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鑒定人。如果是單方委托,對方可以對鑒定結果提出異議,有異議的鑒定結論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