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國家將教育與宗教分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第二十九條第八款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的權利。
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
第四十壹條國民教育各級各類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舉行宗教活動: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和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場所不得組織或者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捐贈。非宗教組織、非宗教院校和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和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培訓、會議和活動。
第六十九條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和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築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和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和接受宗教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遊、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 *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