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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相關法律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地區。指定區域內的鄉、村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域內的鄉、村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地區的鄉、村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眾健康的要求。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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