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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從輕或減輕處罰制度的適用

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條件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和有立功表現的。

法律分析

情節特別輕微的,實踐中還有各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了體現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該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特別輕微的,應當減輕或者不予處罰。這裏規定的“情節特別輕微”,主要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危害後果非常輕微的情形。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的諒解。壹般來說,違法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性後果,有的會對被侵權人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精神損害,有的會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社會管理秩序。有些違法行為是侵權的,比如打人,偷人等。有些違法行為沒有特定的受害人,比如壹些妨害社會管理或者公共安全的行為。本項規定的減輕處罰或者不處罰行為人的情形,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違法後果越嚴重,社會危害就越大,處罰就應該越嚴厲。如果行為人及時、積極地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不僅對社會危害較小,而且表明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現出悔罪表現。二是取得被侵權人的諒解。畢竟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對被侵權人的侵害也相對較輕。對於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並有被侵害人的案件,應積極取得被侵害人的諒解,這有利於消除矛盾,增進社會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同時,這壹規定也使公安機關在處理違法行為時,能夠考慮到被侵害人的態度。沒有被侵權人的諒解和被侵權人的同意,不能任意減輕或不處罰違法者,防止隨意執法,彎曲法律。被別人脅迫或者欺騙。受他人脅迫、誘騙而違反治安管理的,是在精神上受脅迫或欺騙,有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觸犯法律的。雖有過錯,應負責任,但主觀惡性較小,應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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