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規範個體工商戶名稱使用,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個體工商戶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得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其名稱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工作。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登記主管機關的名義登記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四條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不適當的名稱,上級機關有權糾正下級機關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不適當的名稱。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個體工商戶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組成。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的名稱。行政區劃後,可以加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市場的名稱。
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可以使用經營者的名稱作為字號。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作為字號,但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