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房屋買賣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維權。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示範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3條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119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解決房屋買賣糾紛
1.協商解決:爭議雙方自行協商,以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方式解決爭議;它主要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地產糾紛。爭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根據爭議的性質和法律關系,向行政機關投訴、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雙方當事人壹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後,行政機關按管轄範圍受理,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除最終復議外,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決定壹旦作出,就可以執行,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時不停止執行。
3.仲裁或訴訟解決:爭議不屬於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時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果沒有約定,就不能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仲裁應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得就同壹爭議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因房屋買賣產生的糾紛,如果合同中有約定,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沒有約定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