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多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壹直是中國的重大課題。為此,國家專門制定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根本目的是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以滿足我國未來人口和國民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保證農業生產乃至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
擴展數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的耕地保護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國務院批準的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閑置1年後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或者由用地單位耕種;超過1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如果這塊土地原來是農民集體所有,應該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基本農田。
第十九條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在其經營的基本農田上施用有機肥,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使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基本農田地力分等辦法,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地力進行分等並建立檔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基本農田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