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股權轉讓面臨的法律風險如下:
1.既有債務中的法律風險受讓方需要充分了解既有債務的金額、是否設定擔保、違約責任、債權人的無限債權、此類債務是否為壞賬。對上述問題的調查,可以使受讓方在談判中占據主動,影響交易價格和受讓後的風險負擔,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於不可預見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發生,且發生實際權利人追索的,該等負債或風險應由目標公司先行承擔,由此產生的股份轉讓風險承擔應在股份轉讓協議中約定。因此,債務承諾問題應納入有待商定的風險承擔條款。受讓方爭取的是與轉讓方劃清界限,要求正式交割前的壹切責任,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轉讓方承擔。但需要註意的是,股權轉讓並不影響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需清償債務,然後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轉讓方追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