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他人祖墳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是民事糾紛案件。不僅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修改費用,還可以主張精神賠償。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不受他人幹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費用由承辦人承擔。強制執行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當配合處理:掩埋應當火化的遺體;將骨灰埋在棺材裏;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墳,死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除依照前款規定外,其所在單位不予支付喪葬費和喪葬困難補助費。
墳墓和墳墓有什麽區別?
第壹,對於“墳”,本義是高出地面的土堆。
二、墳墓的聯系逐漸指埋葬死者的墳墓和上面的墳墓的意思。
第三,“葬”是用來稱呼古代王侯、貴族等有地位的人的墳墓。
第四,對於陵墓,是指帝王將相的陵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五條故意毀壞、玷汙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遺骨、骨灰,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生活、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壹)故意毀壞、汙損他人墳墓或者損毀、丟棄他人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