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01、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或者誹謗的方法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公開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刑法還規定了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擴展數據
屬於性騷擾的行為:
實際或企圖強奸或性侵犯;不想要的性要求;不必要的有意接觸、倚靠、擠壓和擠壓;不想要的性觀看或行為;不想要的信件、電話或色情物品;不受歡迎的約會請求;不受歡迎的性笑話、戲弄、談話或問題;
稱呼成年女性為小女孩、大男孩、洋娃娃、小雞或可愛的小家夥;對人吹口哨;無聊的電話;性評價;將工作討論引向性話題;講述性隱語或故事;
詢問性幻想、愛好或性史;關於身體或性生活的個人問題;評價他人的衣著、身材或外貌;接吻、嚎叫或撅嘴;捏造或者散布他人性生活謠言的;
摸別人的脖子;觸摸下屬的衣服、頭發或身體;送私人禮物;在別人身邊徘徊;擁抱、親吻、輕拍或觸摸他人;在他人周圍與自己進行性接觸或撫摸;過於親近他人或與他人關系密切;上下打量別人;盯著別人看;性暗示;眨眼、飛吻或舔舌頭;用手或身體動作來發出性暗示。
人民網-性騷擾有哪些具體行為?
編輯於201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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