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活動中,“公證”業務越來越普遍,其中公證事項主要集中在:房產贈與公證、協議公證、繼承公證、留學公證、夫妻財產分割公證、債權公證等。然而,“公證”的法律效力往往被誤解。很多普通人認為“公證”具有維權功能,具有法律不容辯駁的效力,甚至誤以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導致交易溝通錯誤或無效。在律師接到的咨詢中,此類問題包括:房屋能否公證為夫妻壹方所有?債務人或擔保人可以對其抵押權進行公證嗎?妳能證明我已經支付了合同款嗎?那麽什麽是公證呢?公證在我國有哪些法律效力?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與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終止有關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因此,公證只是壹種證明活動,不能代為創設權利或執行權利。目前在我國,公證的效力包括:(1)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能夠直接證明經公證確認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者事實真實合法的法律效力。在案件審理中,公證書的證據效力高於其他證據,壹般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有足以推翻公證的相反證據的除外。(2)法律公證的公證書的效力,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壹事項必須公證為有效要件,如不動產委托公證、不動產贈與公證等;(3)公證書對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