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加班日工資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21.75天×300%;
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資的算法是: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21.75天×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小時工資的算法是: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為21.75天×8小時)×300%;
法定休息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為21.75天×8小時)×200%。
特殊情況下的加班費
(1)計件工資也有加班費。
計件加班費的計算。對於每天完成8小時以上、每周完成40小時以上的計件工作任務,公司已支付100%的工資,但未支付額外的50%(或100%或200%)。在這種情況下,加班工資應該支付給員工。
(2)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條件下的加班。
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主要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壹段時間,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休息和彈性工作時間,以保證職工休息權利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工時制度。這兩種工作制度的實施都必須經過勞動部門的批準。沒有批準,只執行協議是不可能的。
綜合工作制壹般以周、月、季、年為周期,是否存在加班也是按照本周期內總工作時間與標準工作時間相比的超出部分計算。
彈性工作時間主要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業務員和部分值班人員。他們的工作時間比較寬松,壹般很難計算和統計加班時間。
關於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如下:
1,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150%支付額外工資;
2.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六個月內安排相同時間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