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征
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避免雙重征稅,通過合理的激勵約束措施,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保證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壹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合作,發揮各自的長處和優勢;此外,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具有門檻低、設立程序簡單、內部治理結構簡單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的法律角度來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作為獨立的非法人企業實體,具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自有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根據各合夥人的不同地位承擔;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從而保證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以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事務;對於有限合夥人來說,具有風險可控的優勢。
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
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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