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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商和勞務公司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誰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建築商和勞務公司在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誰應負主要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如果是無證的特殊工種,主要由勞務公司負責。如果不是,施工方也有責任。勞務分包時,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都應承擔安全事故責任,雙方的安全責任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

發生安全事故,責任劃分是過錯責任劃分原則,勞務分包對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專業工程分包商或總承包商應向總承包商或業主承擔違約責任,因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的違約責任,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

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專業資質的人員擔任,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根據項目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列入建設項目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的購置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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