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法律規定如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7天無理由退貨?
1.買方賠償申請中指出的賣方已參加“消費者保護服務”,並承諾提供“7天無理由退貨”服務;
2.買方已要求賣方提供“7天無理由退貨”服務,但賣方拒絕,或無法聯系賣方,或賣方中斷其運營或服務;
3.買方的賠償申請在形式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申請賠償的金額僅限於買方實際支付的貨物價款;
5.買家申請“7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必須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條件。
6.買家對“7天無理由退貨”的主張應在交易成功之日起14天內或選擇“7天無理由退貨”作為退貨理由的過程中。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