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承包或委托經營。
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夠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有資質的餐飲經營單位。
學校應當與承辦者或者受委托的經營者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責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和合同約定開展經營,對食品安全負責,並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經營,並將許可證懸掛或者放置在食堂顯著位置。
第二十五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和營養衛生自檢制度。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食堂應當立即整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及時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制定並落實場所、設施設備的清洗消毒、維護校準、從原料采購到食品供應的全過程控制和管理、餐具和飲具的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並落實衛生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培訓制度。患有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員工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如有必要,應對他們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統壹公示。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在加工和直接操作食品前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前穿戴幹凈的工作服和工作帽。
學校食堂的員工不允許在食堂吸煙。
第二十八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保存食品進貨檢驗等信息,確保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堂利用信息技術收集和保留食品經營信息。
第二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有與供應食品的品種、數量和人數相適應的場所,保持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第三十條學校食堂應當根據供餐的品種、數量和人數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配備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就餐區內或附近應設置供就餐者洗手、餐具和飲水器具的用水設施。
食品加工、儲存、陳列、運輸等設施設備應當定期維護、清洗和消毒;保溫設施和制冷設施應定期清洗和校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