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二審判決有三種救濟方式:
1.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據此,可以向作出終審判決的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2、向人大信訪部門反映。
判決生效後當事人能否反悔?
判決生效後,壹般不可撤銷。如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麽?
(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原審當事人才有權申請再審,即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申請再審的標的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作為終審判決的裁判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壹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依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
(三)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申請。如果時限超過2年,即使申請再審的理由充分,也不能觸發再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沒有直接規定調解申請再審的時間。但從立法的整體精神來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應該與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時間相同。
(4)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必須有法律事實和再審理由:申請再審時,當事人應當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證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在審理案件時,法官犯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罪。
當代社會,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以二審終審制為基礎的,主要是指壹些民事案件,也就是說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不能上訴,但是如果有錯誤,可以啟動再審程序,也就是糾錯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