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發出後,對方沒有回復,或者確實回復了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這時候就要和客戶溝通是否需要采取進壹步的行動,實施制裁。在壹般律師函的“律師意見”部分,會要求對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采取相應的行動,否則會實施相應的制裁。妳已經寄出了妳所有的“合法恐嚇信”。在妳規定的期限內,對方沒有按照妳的要求去做,妳也沒有采取任何制裁措施。之後任何信都不會有效,對方會認為妳只是虛張聲勢,不會采取任何行動。向客戶解釋清楚真相,然後由客戶決定是否采取進壹步行動。如果要打官司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那就辦理相關委托手續,進入下壹步法律程序。
律師函的作用: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不僅是向對方傳達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師的法律評價,更是獲取服務對象的預期信息。
2、心理底預警功能,通過法律整理壹封信後,可以以法律的名義使對方受到勸導的威脅,包括兩層意思,壹是通過法律分析凍結委托人的意圖(當然整體情況是凍結的),二是利用律所的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放大傳達,成為意圖的強烈表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且有特殊情況的,根據權利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通知當事人。
告知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或者口頭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