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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經營的特許經營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特許連鎖經營合同是規範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簽訂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被特許人的主體資格

很多加盟總部在簽合同的時候把加盟商描述成某家公司的連鎖店(加盟店老板的名字)。我認為這是不規範的,因為簽訂合同時連鎖店還沒有成立,不具備企業資質。因此,被特許人應以個人或法人的名義表示。合同中寫明,允許被特許人在某地開設連鎖店,擬開設的連鎖店名稱為某公司(特許經營者姓名)。同時,規定擬註冊的特許經營企業的性質,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

2、雙方關系的表達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應規定合同雙方是獨立核算單位,僅屬於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的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 * *投資、代理、雇傭、合同關系。同時,應當約定被特許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商譽、管理技術歸被特許人所有。

3.知識產權保護條款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對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和域名的保護。例如可以作如下約定:“甲方是某商標的合法所有人,被特許企業應保證遵守總部的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擴大該商標的使用範圍,不得擅自制作或使用與某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申請註冊與該國家或地區的文字、拼音、圖形或外文名稱相同或近似的網絡域名或商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被特許企業之外使用某種商標、經銷某種特殊商品或從事任何有損甲方聲譽的活動。”

4.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應當合理。

有的加盟商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如果加盟商不支付加盟費、股權費等費用,加盟商每天要支付10%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滯納金)。我覺得不對。每天都是10%,十天就翻倍了。如果逾期幾個月,就要翻倍好幾倍,可能會導致明顯的不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那麽協議多少錢?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我認為,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約定利息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可以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對逾期付款約定4倍以下的違約金。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現行標準為每日萬分之三,可以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為每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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