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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和強奸有什麽區別?

妳好,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誌,強迫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因此,強奸罪的客體首先必須是女性,其次主體必須是男性(在我國,實踐和理論中對強奸罪的理解仍不涉及女性同性強奸,女性只能成為同壹犯罪中強奸罪的主體)。也有發生性行為的主觀動機。

性侵包括的範圍更廣,只要是違背他的意願,都可以和性活動有關。至於異性是否不限,是否發生性關系不限。只要是和性有關的。刑法中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害。

在實踐中,如果壹個男人猥褻其他男人,他也可以受到治安處罰或提起民事訴訟,這些都屬於性侵犯的範疇。所以性侵和強奸是包容和被包容的關系。強奸壹定是性侵,但性侵不僅限於強奸。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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