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給孩子壓歲錢在法律上是贈與,應該歸受贈人所有。我國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根據《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此外,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2.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受到不同的限制,只能從事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未成年人缺乏社會經驗,心智不成熟,只能從事適合他(她)年齡的行為,否則沒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規定,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是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應該由父母主導;如果是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和智力相對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購買大件物品或大額打賞主播,需要父母同意或追認。
3.我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父母應當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不得非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壓歲錢屬於未成年人本人,可以委托父母保管。父母不能自己留著,也不能簡單的自己花掉。當然,如果家長想用壓歲錢給未成年人買學習用品和生活用品,給孩子報輔導班,法律也不禁止。
綜上所述,收受長輩壓歲錢是壹種純收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接受;長輩有權決定給不給壓歲錢,壓歲錢在給出去之前是屬於長輩自己的;把壓歲錢拿出來交給對方後,錢就屬於別人了,這個“別人”就是受贈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