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在處分做出後告知妳救濟的相關事宜。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學校做出開除學生學籍的決定,應當經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並抄送本人。開除學生學籍的處分決定,應當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書面處分決定,應當包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學校應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資格、退學或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處分的申訴。
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校長、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壹條學生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學生提出的投訴進行審查,自收到書面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結論並告知投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學生對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學校復核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學生書面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處理並答復投訴人的問題。
第六十四條自處分決定或復議決定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