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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的法律定義!

妳辦理了離校手續,並不意味著妳不再是這個學校的學生。只要學校沒有辦完相關的畢業手續,比如註銷妳的學籍,發畢業證,妳還是學生。

學校要在處分做出後告知妳救濟的相關事宜。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學校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學校做出開除學生學籍的決定,應當經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並抄送本人。開除學生學籍的處分決定,應當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書面處分決定,應當包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學校應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資格、退學或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處分的申訴。

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校長、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壹條學生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學生提出的投訴進行審查,自收到書面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結論並告知投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學生對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學校復核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學生書面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處理並答復投訴人的問題。

第六十四條自處分決定或復議決定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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