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指在城鄉規劃管理範圍內,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居民自行建設的房屋。
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如下:
1,城市規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
2.不準在城市規劃區內買賣、轉讓;
3.不辦理抵押、擔保等相關手續;
4、不得享受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政策;
5.現有小產權房不得擴建、改建,但可以修繕加固;
6.對於現有的小產權房,可以進行產權登記,但不允許進行不動產登記;
7.現有的小產權房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或征收的方式進行改建和拆除。
綜上,最新政策規定,小產權房不得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不得在城市規劃區內買賣、轉讓,不得辦理抵押、擔保等相關手續,不得享受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政策。對於現有的小產權房,可以進行產權登記,但不允許進行不動產登記。政府也會通過購買或征用的方式進行改造和拆遷。這些政策的出臺,預示著小產權房管理將逐步走向規範化、法制化。對於廣大居民來說,選擇合法的住房形式是保障自身權益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等。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應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線、面積、建設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2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