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1最新的房屋征收條例,拆遷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對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搬遷,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和政府批準的用地文件,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對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安置,並補償其損失的法律行為。壹、補償安置協議的特點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由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只有壹方當事人不能成立協議關系。
2.房屋拆遷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壹,無論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政治地位如何,都不允許任何壹方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壹方從另壹方取得某種權利的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任何明顯不公平的協議都可以撤銷。
3.該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條例的要求進行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承辦人在簽訂協議時必須有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證明;必須有委托代理人訂立協議的法定程序;簽訂協議時,被拆遷人應當出具產權證、使用權證等法律文件。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協議無效。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說明其權利在依法產生後受法律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由法律強制。其次,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嚴格遵守,任何壹方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然後在協議的履行中出現爭議,協議條款是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雙向有償協議。協議雙方根據協議享有壹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確需征用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